清偿完之后,担保人就成为了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虽然有这种追偿权,但能实现吗?债务人连债权人的债务都不能履行,担保人的追偿权又有多大可能能实现呢?为此聪明谨慎的担保人就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这种追偿权提供担保。这就是反担保了,本质上仍是担保,同样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但注意,不是所有的担保方式都能拿来作为反担保,比如留置权就不行,因为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适用于因约定而产生的反担保。
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科普一下反担保吧~
注意,担保对象不同构成了担保与反担保本质区别,也决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而反担保合同不是担保合同的从属合同。也就是说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看担保合同的脸色。
除非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追偿权履行期间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即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从担保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再向债务人追偿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后开始起算6个月。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